这个是委托律师的起诉书 案件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证据材料收集整理,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告赠与被告聂菲彩礼15万元和房产(该案涉房产已经被转卖,房产已被第三人取得,只能要求被告返还房款,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结婚前,被告母亲就提出要15万的彩礼和赠与案涉房产,虽然经济困难,原告仍然按照约定,在婚前分批次将15万的彩礼转给了被告,但是出于谨慎,原告在领取结婚证当月才将房产赠与给被告,虽然彩礼一般都是婚前给付,而且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本案中原告给付房产是在婚后,我方认为仍然应认定为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男方给予大额财产作为彩礼时都会在领取结婚证后才给予,毕竟出于谨慎考虑,防止女方在领证前后悔,虽然有法律救济途径,但是有提前预防的方法和途径何必去浪费精力,浪费司法资源呢。原告在给完被告彩礼和房产后,经济确实困难,现在在加拿大是租房,工作也是难以维持生活,本来以为给完被告彩礼,双方能很好的生活在一起,彩礼和房产都用于家庭生活就还能接受,结果现在是这样一种处境,那么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彩礼与一般性增与的区别是,彩礼带有希望和对方缔结婚姻并且实际性的生活在一起的目的而作出的赠与,原告赠与彩礼和房产的目的就在于能够和被告缔结婚姻和实际性的生活,但是现在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并未共同生活,而且给付完彩礼钱和房产后原告也确实生活困难,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聂菲行为涉嫌骗婚,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被告以与原告结婚的名义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领取结婚证后在国内时,被告以马上要去加拿大,需要多陪陪家里人为由,拒绝同原告共同生活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同房,2016年12月被告跟随原告前往加拿大,被告在前往加拿大后以工作为由搬离共同住所,另行租房生活,这期间仍然需要原告办理永久居留权。被告在取得案涉房屋三个月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产赠与给了自己的母亲,被告的母亲又在三个月后将案涉房产转卖出去了,这些原告都是不知情的,原被告领取结婚证这么长时间,原告一直想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中间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共同生活的事宜,但是被告从开始找借口推脱到后面直接明了的拒绝,最后原告发现被告不是真心想跟自己结婚生活,原告就撤销了被告永久居留权的申请,被告于2020年2月5日向加拿大多伦多法庭家事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由于疫情,该案件一直未处理。从谈婚论嫁到前往加拿大,被告一系列的动作都让人不禁起疑,这确实是一个想要结婚认真生活的女性能做出来的事情么,对原告作出的任何要求都是带有目的性的,现在对原告来说简直就是人财两空,被告以结婚的方式骗取原告的钱财,想利用原告的身份取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以上种种方式,涉嫌骗婚,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有利于纠纷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当下各类拜金主义婚姻价值观在社会肆意横行,归根到底都是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房产、通过一场婚姻一劳永逸等封建思想在作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通过司法途径去向老百姓纠正这样的不正之风。 综上所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代理人: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万学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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