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在移民圈子里争议一直不小,稍微提几个事实,没有结论,请楼主自己对照一下自己的情况:
1. **赋予所有公民和所有永久居民自由迁徙权力
2. PNP永久居民候选人申请的时候签过一个表格,你的声明原话是: “I declare that I intend to live in the province that nominated me."
3. 很多骇人听闻的遣返案例实际上都发生于登陆前,什么拿着曼省PNP的COPR理直气壮温哥华登录还向CBSA特工声称已经在Richmond买好房子的傻X。(因为那时候你还不是永久居民)
4. 剥夺PR身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一步都会耗时数月,中间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公平,你会有充足的机会利用法律为自己辩解
5. 我真的很想看一个联邦法院真的支持移民局因为这个原因取消PR的判例,本人眼拙真的找了一阵子(真实法院判例,有案号的那种,不是移民局的什么信)
6. 举证虚假陈述的义务在省政府或者联邦政府,在对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你永远无需自证清白
7. 所谓虚假陈述必须发生在登陆前,因为你第2条的Intention是可以在登陆后发生变化的,且很多变化都相当合理
希望对您有帮助!